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法律主观:在申请 住房公积金 的时候额度一般不会太多,有很多人都会选择组合 贷款 ,即申请 公积金贷款 ,又申请商业贷款,需要和自己准备的其他材料一起送到 公积金 管理中心进行审核。那 扬州 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事指南 是怎样的呢, 网 小编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大家做参考。 一、扬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负有 住房公积金贷款 债务; 3.具有城镇 常住户口 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4.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扬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2、 收入证明 3、 户籍 证明 4、 商品房买卖 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首付款发票 6、还款银行卡 7、 个人征信 客户授权书 8、婚姻状况证明 9、 身份证 10、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表 三、扬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承办:对缴存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决定;相关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贷款、提取的,说明理由。 4办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扬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50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扬州申请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利率较商业性住房贷款低,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没有不良还款记录才可以,并且审核的工作人员需要对个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如果大家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网进行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从7月1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再次进行调整。届时,扬州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930元,最高不超过11200元。缴存比例:仍为各8-12%《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12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调整后,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930元,最高不超过11200元。此外,2012年6月1日以后开户缴存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解读:11200元是缴存的基数上限。例如,职工月工资是3万元,但最高也只能按11200元的基数缴存。按照新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月缴存额精确到元),扬州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1200元×12%×2=2688元,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930元×8%×2=150元。补缴往年少缴的调整时应一次性补足《通知》规定,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2023年公积金新政策如下:新政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租金发票和完税证明新规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新政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降至两成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法律主观:扬州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拨打12329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扬州公积金中心 电话
扬州公积金中心电话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扬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品牌型号:Xiaomi 12S Pro系统版本:MIUI 13.0.13软件版本:支付宝10.3.20.8500扬州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点击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1、点击市民中心在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2、点击公积金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公积金。3、打开公积金提取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未结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转账还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二是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按照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二)购买写字楼、商铺、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类物业的;(三)因失信被限制使用且未到解冻期的住房消费行为。
扬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2.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贷款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贷款(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2.购买二手房贷款:(1).买卖契约;(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二.贷款流程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4.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5.准予贷款的,窗口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最新的政策梳理和整合缴存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补充制定网上缴存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主观:扬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最高21万,夫妻双方最高可贷35万。二次贷款,额度减半,目前夫妻双人为17.5万。按照扬州市最新修订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1、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目前的20%统一上调为30%;2、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3、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请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转账还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二是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法律客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 公积金 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拆迁 安置房 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 拆迁补偿 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