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0:12:35编辑:小松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八条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部署工作任务时,应当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负担部分外,不得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

[create_time]2022-12-19 17:37:43[/create_time]2023-01-02 06:40:13[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0[alue_good]夏律师在线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2171d4a8f8cbd5a24497b9da09e0e7c.jpeg[avatar]律师[slogan]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intro]309[view_count]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拓展资料: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create_time]2022-07-19 17:17:15[/create_time]2022-08-03 08:05:2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祝冯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3b9755e8a88bab2649772822334aa19.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284[view_count]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create_time]2022-06-05 01:36:48[/create_time]2022-06-20 01:35:2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397[view_count]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自己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备案并不影响有关组织的权益,却是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有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备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很明显备案不是抽象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备案不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create_time]2023-04-18 20:40:31[/create_time]2023-04-30 20:52: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7161[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487499968,994210743&fm=3012&app=3012&autime=1688379454&size=b200,200[avatar]超过6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第五条 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create_time]2022-06-04 07:20:55[/create_time]2022-06-19 07:20: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需要适时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投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设区市管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四)企业投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create_time]2022-06-04 03:37:15[/create_time]2022-06-19 03:35: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7[view_count]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内容有( )。

【答案】:A、B、D
此题考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审查下列内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①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建设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③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工程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create_time]2023-04-02 18:35:15[/create_time]2023-04-17 18:15: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6[view_count]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需要列入的与招标有关的内容包括( )。

【答案】:B、D、E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1)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2)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3)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国家重点、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create_time]2023-04-03 08:41:46[/create_time]2023-04-18 08:21:3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_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2、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3、但是,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发现,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许多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create_time]2022-09-30 13:10:16[/create_time]2022-10-14 12:49: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4[view_count]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第八条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部署工作任务时,应当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负担部分外,不得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九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决策评估


[create_time]2022-06-05 21:46:03[/create_time]2022-06-20 21:45: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create_time]2023-06-19 18:33:45[/create_time]2023-07-04 18:33: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聪姐说法律[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497593125,825422129&fm=3012&app=3012&autime=1688505590&size=b200,200[avatar]贡献了超过4.8万个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

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核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中载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第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录》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和卫星城市及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承担《核准目录》载明的核准权限。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事项。第七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编制或者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示范文本和编制要求。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准前依法取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或者证明文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取得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的项目,分别取得由国土资源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或者用海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者用海预审,但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范围的,分别取得由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批准文件或者审查意见的,实行与项目核准并联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两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申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核准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或者证明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属于市人民政府核准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可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负责转报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上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并附具意见。接受转报不视作项目核准的受理。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予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reate_time]2022-05-30 07:16:08[/create_time]2022-06-14 07:15:2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view_count]

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核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中载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第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录》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和卫星城市及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承担《核准目录》载明的核准权限。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事项。第七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编制或者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示范文本和编制要求。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准前依法取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取得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的项目,分别取得由国土资源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或者用海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者用海预审,但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范围的,分别取得由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批准文件或者审查意见的,实行与项目核准并联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两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申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核准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属于市人民政府核准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可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负责转报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上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并附具意见。接受转报不视作项目核准的受理。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项目单位作为申请材料重复提供。


[create_time]2022-05-31 20:05:38[/create_time]2022-06-15 20:00: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view_count]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1、受理 局综合管理办公室在确认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2、审查 局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否与法律、法规相符合; (2)、是否与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3)、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3、备案 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在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书面通知申报备案的企业。

[create_time]2022-03-28 19:10:24[/create_time]2022-02-11 17:35:09[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企慧网:免费法律咨询[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a18972bd40735fa8e3611c58e510fb30e240883?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800,h_450,limit_1[avatar]百度认证:免费法律咨询,招募城市合伙人[slogan]国内领先的法律服务和企业服务平台,覆盖300座城市涉及法律、财税、知识产权、装修等领域。每年服务千万级百姓和企业、创业者,提供靠谱、普惠的法律服务和企业服务。[intro]2158[view_count]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二、分析详情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三、企业出资方式有哪些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create_time]2022-11-28 14:06:09[/create_time]2022-12-12 01:31: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蒋律师讲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1e0e39699a8625ee3f633c617b549c2a.jpeg[avatar]实习律师[slogan]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57[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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