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担负接受举报工作,负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受理工作。一、人民检察院分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create_time]2022-08-05 10:04:12[/create_time]2022-08-18 09:08: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6[view_count]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担负接受举报工作,负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受理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分为: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create_time]2022-12-29 00:20:25[/create_time]2023-01-05 15:45: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沈楚雄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688b237ff44a0aa0ef2d4f04535528bd.jpeg[avatar]律师[slogan]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intro]0[view_count]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如下:1、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2、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3、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4、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5、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create_time]2022-03-15 10:06:04[/create_time]2022-03-30 10:06: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31[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4ec2d5628535e5dd3db00c4f64c6a7efcf1b6286?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slogan]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intro]698[view_count]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拓展资料: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create_time]2022-07-19 20:34:20[/create_time]2022-08-03 08:55: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苗龄月律师普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7fdc9a5ed1c277e8703fff1b48a11c5.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15[view_count]
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create_time]2022-01-18 15:21:42[/create_time]2022-02-02 15:21: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小刘说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5cd5c399bf086bc336cd1663a78fee0.jpeg[avatar]律师[slogan]一位普法志愿者,法律咨询可私信。[intro]1126[view_count]
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为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控告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控告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相关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4、控告法官违纪的;5、其它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create_time]2022-07-11 08:20:12[/create_time]2022-07-23 09:14: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6325[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c6eea3679964490f841be835a85410f.jpeg[avatar]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slogan]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intro]424[view_count]
乱采乱挖去什么部门举报?
滥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举报,可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所去举报。也可以电话举报。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律规定私挖乱采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私挖乱采将有可能会按照非法采矿罪来进行一定的处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需要哪些手续1、申请(申请材料如上所道述)。2、受理(大约5天)。3、对申请进行审查(约一周)。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续办采矿证,都会下发通知)。5、登记发证(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30日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采答矿权使用费、延续登记费,公告费。)。6、公告。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create_time]2022-07-22 12:14:26[/create_time]2022-08-05 09:28: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4527[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b6764aaddf80d94e86a65a24307b0f3d.jpeg[avatar]执业律师,主要代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slogan]执业律师,主要代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intro]1724[view_count]
私采乱挖咋样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查实后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查处的举报案件;查实后将案件转交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到国土资源投诉但国土资源所没有执法权,到现场也只能口头阻止一下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私自乱挖的后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create_time]2022-07-19 18:33:39[/create_time]2022-08-03 01:55: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师任永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cd62c946acc4f410d763989e0d6a461.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969[view_count]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五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create_time]2022-04-26 15:02:11[/create_time]2022-05-11 15:02: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洪磊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e5a02be4ad335584df74ac37ac920dc9.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03[view_count]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的作用?一是认真落实高检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二是根据来信情况,该院进行审查处理后,大多数的来信通过7日内结果性回复,来信人不再向检察机关信访,但仍有极少部分来信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仍坚持重复来信,三是认真贯彻司法为民方针,对于通过多次做工作,来信人仍坚持向检察机关来信反映信访事项的,该院主管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主管副检察长便带着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深入信访人所在镇、村,向镇村干部了解信访人诉求的形成原因,并协助镇村干部探讨解决办法,综上问题所述,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有效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有力的遏制了越级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了信访秩序持续好转。 法律依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
[create_time]2022-11-07 22:42:49[/create_time]2022-11-22 22:42:3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师任永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cd62c946acc4f410d763989e0d6a461.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184[view_count]
如何向检察院举报
法律分析:1.举报线索的受理;2.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3.举报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reate_time]2022-04-29 13:59:52[/create_time]2022-05-14 13:59: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程智华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d6bc71b806ace5243aaa44c5ebc6304c.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631[view_count]去检察院如何举报
法律分析: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的形式提出。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create_time]2022-01-26 15:10:44[/create_time]2022-02-10 15:10: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甘今aL[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529907a.kzv0JW7ZNWcctMOHZSdb9A.jpg?time=4035&tieba_portrait_time=4035[avatar]TA获得超过27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28[view_count]检察院立案监督内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create_time]2022-01-18 19:48:53[/create_time]2022-02-02 19:48: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姜茂忠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6f4e54a09f5a1046ddb4aa64eb6a08d.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茂忠律师事务所 专业办案[intro]1584[view_count]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条件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监督的条件一般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create_time]2022-01-17 19:27:52[/create_time]2022-02-01 19:27: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律师周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8ab9e8b66609c67dd520ab4ff620ce7c.jpeg[avatar]律师[slogan]分享法律知识,让法律更有温度和力量![intro]215[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