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准备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公司破产后需要走哪些流程,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破产的基本流程:(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二、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破产
申请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1)清算组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一般而言,新破产生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只能适用于两类破产案件:第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已成立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工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二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在2021年之前,我国已经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021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 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十分复杂,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 破产管理人 的必备前提条件。由他们担任管理人,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人制度的总结和提高。 (3)专业人士个人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人的 破产财产 数额较小,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人似无必要。因而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担任管理人。
破产清算会查银行流水账吗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一般会查账但是不查内账。清算只是按会计报表和实际库存清理,与内账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