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细则

时间:2024-08-27 19:35:24编辑:小松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

食品抽检管理办法分总则、计划、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2、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3、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4、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5、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什么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法对于违规经营的处罚: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过程: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有关资料。4.对抽检的食品进行化验检测,出具食品安全报告,对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厂家进行监督整改并处罚金。注: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健康,不论是食品生产人员还是食品监督人员都要依法依规来执行,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要从重处罚并责任其停止生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监督抽查的组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2.抽查时间:对各产品抽查间隔不得低于六个月3.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抽检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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