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是非常重要的,章程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每个细节都要认真了解。中达咨询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
2010年5月11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9月17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ConstructionEnterpriseManagement(缩写CACEM)。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或团体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建设和发展协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六)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十一)办好刊物、网站,为协会中心工作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服务。
(十二)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十三)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在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中国施工企业协会是合法的吗
亲。你好。是合法的。中国施工企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管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地方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行业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施工企业协会以推动我国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行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推进施工企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管理水平,培育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摘要】
中国施工企业协会是合法的吗【提问】
亲。你好。是合法的。中国施工企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管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地方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行业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施工企业协会以推动我国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行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推进施工企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管理水平,培育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回答】
中国建筑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建筑学会。英文名称: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ASC。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建设科技和建筑 设计、规划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成长;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部对本会各项业务的直接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 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建筑工程评优;(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及参与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建设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七)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知识更新;(八)举办科技讲座、专业展览等,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学术专著、刊物、科普读物及相关音像制品,利用信息网络源,开展学术活动;(九)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十)设立必要奖项,组办评奖活动;(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技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 籍会员、准会员和学生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交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本届理事、拟任下届理事及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科技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产生。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外的各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建设科技及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届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对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可授予名誉职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民政 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学技 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金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3月29日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