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

时间:2025-02-24 09:16:00编辑:小松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你的原文中“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中“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是指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就是地域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可以匿名;2、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3、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而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4、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 容易隐匿和修改。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


对电子商务征税造成如下影响: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两次回答,本人都很辛苦,本人也不很懂呢,楼主送杯茶来喝呀,哈哈,玩笑啦,玩笑啦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主要有哪些

电子商务可能存在很多财税问题,如:1、统一收银模式下,平台企业收入虚高,需要承担较重的税务压力。2、与商户分账等无票支出大,真实费用未能入账。3、刷单等违法的佣金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其开支未入账。4、存在公私混淆不分,个人银行卡流水大,走私账的情况。5、购买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税漏税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情节轻的可能只需补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则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并且私人账户收到的经营收入,被查到统一要按个人所得税最高45%补税。而近期,安徽省安庆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福建省泉州市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为电商企业敲响警钟,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重视税务问题。基于电商平台的业务模式,可通过MallBook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税务计划,让不该有的税从一开始就不发生,优化平台型企业的税务核算方式,无需冒着偷税漏税的风险,也能有效降低税费,以此彻底解决平台、商家等税务问题,让税务的轻松化、合规化、阳光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税务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1.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2.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3.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4.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5.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代理行为不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涉税问题

首先说一百万元的货值以一万的价格销售,属价格畸低,税局很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建议:以产品技术落后,国际经济大环境不好,产品长期积压或已过期为由做报废处理,扣除残值(处理给分销商),此为正常损失,增值税无须做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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