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相关利用活动。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桑植县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地处东经109°41′45〞—110°09′50〞,北纬29°39′18〞—29°49′48〞,具体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桑植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主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旅游、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
(四)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维护自然保护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八大公山、五道水、龙潭坪等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联防联保组织,制定乡规民约,开展保护宣传教育,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由桑植县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自然保护区的界桩、界标以及监测、科研、宣传等设施;第十四条 桑植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村庄管理,采取生态移民等措施,对迁出自然保护区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逐步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减少居住人口。第十五条 禁止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房。核心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住房的居民,暂时不能迁出自然保护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维修加固。
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居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房屋应当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节约集约用地。第十六条 桑植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水源保护工作,建立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和预报体系,制定野生动植物疫病应急预案。
桑植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火情、火警监测和预报体系,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介绍
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主要保护对象为亚热带森林植被及珍稀动植物。海拔自346米至2003米,由斗蓬山、杉木界、天平山三大林区组成,总面积4.49万公顷。保护区现有高等植物216科240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7种,二级保护植物32种,八大公山保护区特有植物有10科30种。有朱兰、石豆兰等52种植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药用植物有1000余种,被国内外誉为“绿色宝库”、“天然博物馆”、“世界罕见的物种基因库”、“天然中华药库”。
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由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自然保护区的界桩、界标以及监测、科研、宣传等设施。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