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9 03:35:34编辑:小松

海关保证金管理办法 -海商海事

法律分析:
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 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在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有担保期限的应注明到期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 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业务、办案部门台账内容至少应包含收取金额、转税(罚没)金额、退还金额及余额。业务、办案部门应按月核查对账情况,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确保资金安全,幷将对账结果书面反馈财务部门。
第五条 海关财务部门应按照业务、办案部门的书面通知及时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转税(罚没)、退还、延期等财务手续,确保收取资金的安全、完整。对超过规定期限业务、办案部门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书面反馈业务、办案部门。
第六条 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向当事人收取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案件类保证金等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于当日(节假日顺延)填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随附《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记账联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与银行有关进账单证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可现金交付,对现金交付的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在收据上注明“现金收取。
第七条 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在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有担保期限的应注明到期日。
第八条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案件类保证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外币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案件类保证金应存入按规定开设的外汇(钞)账户,不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折换成人民币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私自兑换。
第十七条 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金、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按照规定海关押保证金吗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海关需要收取保证金。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公安机关保证金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局保证金应如何管理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安局在涉及到取保候审或者其它的行政处罚费用时,是需要按照罚没款保证金的相关情况来进行管理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和罚没款处理情况来进行认定,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公安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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