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过后增加了哪些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过后增加了哪些条例?增加了三条条例,明确增加并且实施三孩政策。一、设立育儿假。二、提供育儿补贴。三、增加托育供给。10月29日,《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前后五次修改,在各领导代表人的严肃探讨,经过国家对于人口生育的积极号召下,修改之后的《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指出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或者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实施育儿假,要求用人单位每年给三周岁以下的父母十日的假期,并且工资照发。提供免费的婚前医学检查。第二、实施育儿补贴,黑龙江政府将依法为生育两个以上的家庭进行育儿补贴,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另外为了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问题而影响就业的妇女进行提供就业服务。可以看出黑龙江政府对于生育问题有了大大的解决方式,也为如今的生育问题解了燃眉之急。第三、增加托育服务。为了减轻生育问题的家庭负担,黑龙江政府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鼓励并且建设托育服务机构的补贴激励机制,为了育儿的平等和安全性,黑龙江政府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到三周岁的幼儿进行托育服务。这一条例出来,可以解决父母在家带娃而无心工作的困境。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这一条例中,可以看出黑龙江政府对于人民群众们的用心和对于本事件的认真而找出问题的根源,大大解决了育儿路上的困难。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摘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提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回答】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对三胎政策补贴,像伊春市,还有七台河市等都有实行,但是齐齐哈尔我咨询了,齐齐哈尔不按这个政策给予支持和补贴,回复说不是强制执行所以不执行此条例,这个是允许的吗,条例不是法律,可以不执行是吗?【提问】
关于齐齐哈尔市是否实行三胎补贴,目前并没有全面实施三胎政策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国家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并提出鼓励生育措施,但并未提到任何与三孩相关的政策。因此,目前齐齐哈尔并没有与三胎补贴有关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回答】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一条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2015年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