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5-09-29 09:52:42编辑:小松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应当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部领域,从企业的设立、运行到终止,从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到企业制度、对外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起着规范建设、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1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没有形成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以致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帮企业打官司,充当“消防员”角色解决一时之需。而律师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帮企业打打官司!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发生。企业法律顾问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正如只有商人而非律师能够透过尘雾觅得商机和利润一样,同理,也只有律师而非商人才能够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法律漏洞和法律陷阱。与其在企业伤筋动骨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赶早请律师成为企业的“保健医生”。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来自市场的风险,因为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要以惨重的代价来弥补。不管你的企业有多大,资金有多雄厚,成败有可能只在一念之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法律的无知则等于跟自己的财富过不去。而随着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为尽可能降低经营中来自法律方面的风险,有个法律顾问越来越被广大企业所认。其意义表现如下:   1、健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   一个企业要合理的运作,正常地发展,就要有一系列的健全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是经营方面的专家,所以对于奖励机制等很在行,但对于内部的风险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   比如有的企业公章和合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人都有机会动用,员工签订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监控,最终当员工调动或与公司有矛盾时,一旦对于此前的工作交接不认真,合同履行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出现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联合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在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很多企业都吃了亏。   2、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理合同,提示风险。   公司要生存发展就要不断的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交易,这些交易都是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来确定的。而这个过程就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你消我长的过程,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既存在的发展的利益,有时也有这样那样的陷井和危机。随着法制的发展,对于合同签订,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有时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会去纠正,因为是“你自己签订的合同”“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应该了足够的认识”。所以,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法律方面的把关和审查就越来越重要。   3、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中分析法律风险、合法操作。   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总要通过公司形式等的变化来达到一个新的发展层次,可能的形式包括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同于一单交易,涉及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也可能动用公司大量资金。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有时公司的利益会受到重大的损害,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有的公司通过他人介绍收购其它公司股份,未对该公司的现行资产进行专业评估,只听介绍人口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后才发现公司的实际资产没有那么多,或者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评估和考察,但是收购的公司是因一种业务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户却掌握在某个人手中,这个人一旦把客户转移,公司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机会,甚至无法生存。   4、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诉讼中,简直如同要不食人间烟火一样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顾问也不能确保企业不出现诉讼,只能说如果平时企业和律师配合得当,可以尽量从法律上为公司谋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会成立专门的法律部,而且还将法律顾问列入企业的决策层。当然,对很多中小企业而言,专门的法律部门暂时还不需要,但是对于法律顾问服务的这个内容仍然是要重视的。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2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   企业规章是针对企业内部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章程、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即对企业规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注意其实用性、规范性、协调性。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其作用为: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依法做出的,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从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不但可行,而且是最佳方案,在法律上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避免发生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有4种方式:   (1)参加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作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并做到有法律依据,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之前,要搞清楚会议主题及有关的情况,做好准备,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会上认真听取和分析别人的意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方案。   (2)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企业领导作出某些决策时,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口头和书面的意见或方案。主要做到:   第一、对企业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二、对企业领导虽然没有提出但关系决策是否合法可行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3)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在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决策的背景、目标、内容,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决策的正确合法,防止决策或其文件表述出现漏洞和错误。   (4)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形成书面的意见,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三、起草和审查合同   起草和审查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合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的相应政策和规定。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   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   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合同业务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业务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证书。合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及合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方可取得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人确定,还应与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相一致。   (二)对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则,对合同章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企业法律顾问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要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归档。   (三)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五、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此项业务:   一是亲自代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二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对于企业内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有关事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商业秘密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范围,确定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预防性保护,并运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企业的侵权行为。   六、代理企业处理有关纠纷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途径通常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其中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或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时,要掌握好"争议解决条款"。   在解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通常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纠纷的仲裁、诉讼或者非诉讼的解决。   七、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是其基础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普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起草、参与普法规划和计划;   二是承担讲课任务;三是积极推进本企业的法制实践。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意义3   一可对企业的规范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企业律师顾问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可对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律师必须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统一考试,然后再通过实习考核,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和一般的法务人员相比,律师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而恰恰是律师的这种非常专业的能力和水平,可以为企业起到强有力的保驾护航作用。   二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企业律师顾问通过不断的诉讼、仲裁等代理活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这种经验和能力是无法从书本上直接获取的。企业与其自己去尝试打官司,再从中获取经验,倒不如直接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并让律师直接处理。   可能会有企业老板说,我们有自己的法务部。不可否认,有些大企业的法务人员水平确实很高,但是和律师的整体水平相比,法务还是无法超越律师。因为法务侧重于为某一企业服务,某些方面受到局限,而律师则为无数的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处理过无数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身经百战,无论是思维还是能力,普遍远高于企业法务,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企业可以获取最新法律法规   律师一直在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并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聘请企业律师顾问,企业随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立法动态,律师会及时提供各项立法信息,并提供给企业,帮助企业了解与其经营相关的立法信息和动态。   四能帮公司做好风险控制   不要在打官司时,才想到找企业律师顾问,而应当在平时就做好风险控制。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各种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或制度,防患于未然。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老板总是在极力规避各种风险,包括财务风险、交易风险等,但最重要的却法律风险。如果企业的法律风险没有控制好,给企业带来的灾难是毁灭性的。   五规范企业运作,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   试想,一家大公司,如果连企业律师顾问这一标准配置都没有,哪里还称得上现代企业?因此一家成熟的现代企业标志之一,就是要有自己的顾问律师团队。   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专家的数据统计,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是七年,很多企业甚至不到七年就关门大吉。很多老板在经营公司多年后,公司倒闭,一夜回到解放前。为什么?因为没有做好规范运作,平时没有企业律师顾问做风险控制,关键时候没有企业律师顾问帮助。   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法治时代的需要   目前政府都在提倡,各党政机关、职能部门要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律师顾问,以规范其运作。我相信,不会有哪一家企业的规范化程度能够越过政府,也没有哪一家企业敢说自己比政府还懂法律和政策,但是政府都要聘请法律顾问了,企业为什么还不请企业律师顾问呢?律师除了能打官司,还能像医生一样的为企业诊断,发现企业的症结在哪里,以及如何开药方等等。可以说,律师担任企业律师顾问,已经是法治时代的必然需要。 ;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作用   导语: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尤其是大企业。只不过,实际上有不少企业可能只是把法律顾问当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只有在发生严重债务纠纷或者诉讼的时候,才想到他,甚至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法律顾问的作用都被忽略了。到底有多少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来为该企业的良好发展而服务,恐怕谁也说不清。这不能不说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密切,对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并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一)西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欧洲的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法国某石油公司设有350多名企业法律顾问,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360多人。欧洲每千名企业员工所对应的法律顾问数为1.4人,每名企业法律顾问所对应的辅助人员为0.8人。美国的大小公司都请法律顾问,公司运作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一般都是本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可以说,在美国,企业从成立那天开始就离不开法律顾问。有很多场合,企业老总都委托法律顾问出席。   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律顾问制度被称为“金拐杖”。他们靠着这个“金拐杖”不仅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也使企业的资本在世界得到了扩张。   (二)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基本建立健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的企业集团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也基本设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民营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正在逐渐地建立起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适应了法制经济的需要, 特别是适应了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一大批中国企业的发展迈向国际化和现代化,成为国际一流的企业。   但是,目前还有相当的企业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传统的基础之上,企业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由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决定的,其企业的法律事务是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决定,由行政办公室执行。这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普遍认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有特别谨慎的行为、灵活和广泛的公关行为以及特别的关系背景即可以避免出现和“摆平”法律纠纷。充其量在企业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纠纷时,高价聘请社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以事后补救的方式解决其法律纠纷。   这些企业的这种“灵活”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时期的确尝到过一些“甜头”,但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种甜头逐渐变成了苦头。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在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备的企业的法律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的地位,在企业利益遭受法律损失,往往以“破财免灾”来告慰自己的利益损失。   例如在我国发达地区的深圳,企业总数约为16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年营业额为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少于5万家。这类企业中因无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损失,每家年均不少于1万元,略以推算,近八成未设专职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的总损失每年可达数亿元之巨。深圳是这样,其他地区可想而知。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是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特征   在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公司律师在我国就是指的企业法律顾问。其基本特征是: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进行国家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主要从事以本企业经营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   3、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熟悉和掌握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以及生产技术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4、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任务   1、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管理经济合同及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代理企业进行诉讼、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   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领导人使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其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等;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参与、建议、咨询等方式,促使企业领导人和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而实现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目标。   3、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纠纷,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就是要保障企业要依法经营管理。这一原则,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   2、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业性质决定的。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如果企业谋取的权益是违法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应支持、维护,而应当是提出法律意见,加以纠正。支持、容忍本企业从事违法行为,不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也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不相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国家对此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日本、法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美国企业在聘用企业法律顾问时,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得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非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企业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原因是:如果企业法律顾问又从事社会律师工作,在处理与本企业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时,企业权益可能面临风险。   4、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因此,评价企业法律顾问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企业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实施。   5、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第一类工作应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务院《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   1、基本权利: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2、基本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五)企业法律顾问必备的素质   一个合格的法律顾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首先,要有基本的法律素质和很强的法律意识;既要熟悉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深入研究相关公司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特别是需掌握公司的企业兼并、股权重组、证券发行、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要制订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签订合同前的谈判、签订、检查及监督履行工作,重要合同的生效、验收和付款环节要亲自把关。法律顾问从商务合同书的制作、商务谈判的准备,到一个合同的具体条款都要仔细推敲和研究。   其次,法律顾问还应该具备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制度,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生产技术知识。要经常参加企业的会议,了解和预测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对法律可行性的需求,要结合本行业的和每项法律事务的特点,为企业降低成本与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有的称法律事务部(处)或法律顾问室(处)等,专门处理和管理本企业的一切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办理企业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中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   市场经济体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目前,在企业里,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上述领域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策划、运作、把关、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特别在公司的企业兼并、资本扩张、股权重组、证券发行、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危机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高风险领域中,企业法律顾问更是具有关键的地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主要是与外聘社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同)相比较所体现的优势   (一)介入企业法律事务的时间优势。企业法律顾问每天工作在企业,随时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企业的每一个问题,有的甚至是亲身经历和参与的事项,一旦发现有引起法律纠纷的苗头即可及时处理,特别是在收集本企业证据、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习惯和企业生产技术等方面,有较大的优势。   (二)提供法律服务更为全面到位。企业的法律工作,除了诉讼、仲裁和调解之外,还有更多的基础性工作,如合同管理,工商登记,企业的对外谈判,担保贷款,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等工作。这些工作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是属于本职的日常的工作。   (三)日常工作管理优势。一般而言,外聘社会律师同时兼任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他们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难免会有疏漏,对他们的管理只能通过合同来管理,企业也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督促。但是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则可以通过本企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等机制来约束他们。   法律顾问专职化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是西方国家多年来得出的一条经验。外聘社会律师同时兼任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存在着一些执业上的风险。当一个律师兼职的两家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兼职顾问的处境非常尴尬,甚至可能出现不良律师从中和稀泥,造成其中一家公司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与现代公司制度同时诞生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作用。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核心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法律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担任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处理董事会的法律事务。特别在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企业兼并、股权重组、证券发行、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危机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等重大决策时,企业法律顾问更须发挥关键的作用。   (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作用。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   (三)实现公司目标管理的作用。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地说,企业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依法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既使企业目标和各项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来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四)商务合同把关作用。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合同签署不当所造成的纠纷;另方面即使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极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的合法利益。   (五)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作用。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设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六)依法仲裁公司内部纠纷的作用。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七)协调和处理公司发展中的风险的作用。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打“擦边球”的做法。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则是在实现企业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八)捍卫公司各项合法权益的作用。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作为代理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代替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不断深化,对中国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法制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时代,谁掌握了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谁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要生存和发展,要在与国内外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具备与竞争伙伴相当甚至更强的法律力量,就要依靠企业法律顾问这根“金拐杖”为我们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九)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分析: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背景下,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坚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把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坚持把依法办事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标准,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坚持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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