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现在家庭与爱情、婚姻的关系是什么?
男女因爱发展成夫妻,家庭因婚姻结合而建立。所以,爱是家庭建立的前提,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享受,是一种强烈而专一的情感。只有爱情建立的家庭才是稳定和谐的。爱情的存在并不要求夫妻之间天天浪漫,而是夫妻之间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默契、包容、不可分离。这种爱不是越久越淡,而是越深。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家庭可以天长地久。家庭的存在给了爱情一个基础,物质的和精神的。家庭让夫妻双方在身心上都有了归宿。 正是这种归属感让夫妻互相依赖,爱情在这种习惯中进化得更深更和谐。人们认为婚姻的结束是爱情的结束,它倡导一种基于爱情的道德婚姻。如果只有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维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再者,如果婚姻双方的爱情已经结束,这对夫妻双方乃至社会群体都没有任何好处,这样的婚姻关系应该结束。如果感情真的消失了,或者被新的激情恋爱排挤了,那就让离婚成为双方和社会的幸事。家庭和婚姻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概念。家庭是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和子女关系,而婚姻是婚姻双方在一定社会制度基础上结合形成的夫妻关系。 有学者认为婚姻家庭是量与质的辩证关系。从数量上看,婚姻只是夫妻的结合,家庭既有夫妻双方自己的家庭成员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婚姻只代表了一种夫妻关系,而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有组织的社会结构。所以,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也是一个家庭建立的标志。婚姻的和谐主要受婚姻伦理的影响,进而影响与之正相关的家庭的幸福稳定。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是婚姻的第一道德标准。婚姻伦理借助爱情伦理调节婚姻伦理。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被广泛用于规范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在婚姻关系的形成到解除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作家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幸福受多种因素影响,但道德品质是幸福家庭必不可少的。家庭道德包括家庭关系道德和婚姻关系道德。家庭婚姻需要道德支持来调节和平衡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伦理对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具体如下: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2、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具体如下: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家庭的基本特点
家庭的基本特点 家庭的基本特点,家庭之所以称为“家庭”,因为家庭是由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人不能称为家。以下为大家分享更多关于家庭的基本特点的内容,快来一起看看吧 家庭的基本特点1 家庭的基本特点 1、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姻亲;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血亲。传统社会中,血亲重于姻亲,这是由于传统社会注重传宗接代;现代社会注重婚姻质量,姻亲日益变得重要。 2、家庭是一种初级社会群体,其成员之间有较多的面对面交往,有直接的互动和合作。 3、与其他社会关系比较,家庭关系最为密切、深刻。它包括性、生育、赡养、生活、事业、经济、政治、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关系。 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它的特点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构成,表现为组成家庭的各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以代际关系为层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为幅度,构成家庭中几代人或同代人之间的传递和交往。 主要特点 价值观念高度一致、全面合作、情绪高度认同,不仅满足生理需要,而且满足心理需要。这是教育子女的有利因素。 同时,家庭中也不免会有冲突,并且关系越复杂,调适越困难。 夫妻关系及其合作水平决定家庭的基本特征。 家庭中任何一种关系失调,都会损及全体家庭成员和整个家庭的稳定。 家庭的基本特点2 1、 家庭是社会群体而非个体 家庭之所以称为“家庭”,因为家庭是由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人不能称为家。社会群体的特征包括,有明确的成员关系,有持续的相互交往,有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规范,有一定的协调分工合作,且具有行动能力。 家庭中的成员有明确的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等,且每个成员可能不仅仅拥有一种身份,如母亲既是妻子也是孩子的妈妈。家庭中的成员存在互动,而且互动频率比较频繁,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不照面的互动,这由每个成员之间的亲密度决定的。 家庭成员中有一致的群体意识,家庭成员在一起频繁的交流中,相互影响和学习,会产生一些价值观、信念、态度、理想以及偏好。例如:家规就是这一影响的产物。家庭内部都具有一些分工协作,由于家庭成员关系比较亲密,成员的分工并不是十分的严格。 家庭在共同的群体意识和规范作用下,成员会产生一致的行动,因为大家都有着相同的目的,当家庭出现了外部的压力的时候,成员会更加的团结,采取行动时会尤为一致。 2、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 婚姻是家庭的起点,由婚姻关系结成夫妻关系是家庭最主要的关系,婚姻是维系家庭的首要纽带,也是判断家庭是否成立的首要标准。所以说,婚姻是家庭成立的重要依据。 3、家庭以共同生活、经济共有、情感共享为条件。 家庭成员的吃穿住行、以及家中的消费品、房屋、家庭收入、家具都是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除了物质以外,家庭成员在精神层面同样是具有相互依赖的作用,从家庭成员中获得关怀和慰藉。 物质和精神这两种状态缺一不可,如果一旦打破这种局面,家庭的状态也不复存在。 4、家庭是一变化着的历史范畴 从人类社会而言,家庭并不是一出现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家庭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变化得过程。 家庭社会工作者在进入一个家庭处理问题、提供服务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到家庭的基本特征,只有深入了解到家庭的特征才能够寻求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帮助家庭恢复原貌。 家庭的基本特点3 家庭教育特色是什么 家庭教育的先导性 一个人最早接受的教育是家庭教育,第一个教育者是父母。家庭的生活环境和父母的言行举止,从小就对孩子产生深远影响。儿童正是从这些家庭教育因素中学会了头脑的思考和语言的交流,懂得区分是非美丑,辨别善恶荣辱,形成最初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儿童所接受的这些教育影响,就成为以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 儿童在家庭接受的初步教育,对后来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具有先导性质。由于家庭教育已在儿童心理上发生了初步定势作用,对后继教育总是产生筛选作用。在接受新的影响时经常是在不断依据家庭先前灌输给他的价值观修正自己的`经验,并不断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和经验与家庭成员的经验相对照,建立循环的反馈联系。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儿童接受后继教育的过滤器。 家庭教育的感染性 感染性是情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指一个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能引起别人产生同样的,或与之相联系的情感。它像无声的语言,对人起着感化的作用,它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力量,在教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由于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彼此心心相通,情感的感染性就显得更为强烈。家长的好恶取舍,常常决定着子女的行为举止。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情感上的感染作用,有时是说服力很强的言语说教都难以代替的。 家庭教育的权威性 权威,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以意志服从为特征,权威不仅对一个国家或集团的正常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它对良好的教育效果的取得,更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在子女心目中的权威性,是家长有效地教育和影响子女的重要前提,而且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家庭教育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这是因为父母是子女的天然尊长,血缘上的亲密关系和经济上的依赖性使子女对父母有着特殊的依恋和依赖感,再加上父母因其自身努力工作而被社会的承认与尊重,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成熟的思想意识等等,这一切都使得家长在子女心目中树立起高大、权威的形象,子女养成了对父母尊崇和信任的心理。子女一旦形成这样的心理定势,就会自觉自愿地去接受父母的要求和劝导,向家长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家庭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 家庭教育的针对性 鲜明的针对性,是家庭教育的又一大特色。俗话说:“知子莫如父”,这话不无道理。孩子从一生下来,就首先进人家庭生活,同父母形影不离,朝夕相处,同父母接触的机会最多,相处的时间最长,因此只有父母能够全面地、细致地了解自己的孩子。同时,又由于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孩子所表现出的个性非常真实,所以家长能深刻地了解孩子。这样就使家庭教育比较容易地做到从实际出发,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因人而宜,因材施教,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育中问题抓得准,抓得及时,教育方式方法选择得当,教育内容也适宜,体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充满了家庭的个性色彩。 家庭教育的终身性 在人的一生中,享受最长的教育,就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具有终身性。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论时间长短,都只是一种阶段性和间断性的教育。家庭教育则不然,它不仅使人在未成年时获益匪浅,而且在他长大成人,成家立业以后,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所具有的血缘关系,家庭教育依然在发生作用,父母永远是子女的“老师”,家庭教育的这种终身性特点,有利于家长对孩子进行长期的、连续的观察和教育,有利于孩子形成比较稳定的人格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