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871年宪法的内容
1871年1月,德意志帝国在法国凡尔赛宫宣告成立,4月,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主要规定:
1、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
2、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联邦主席,并享有“德意志皇帝”的称号。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帅,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首相是帝国唯一的大臣,首相之下不设立各部。
德意志帝国实际上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国家。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以延续
德国的宪法、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一、德国的宪法 根据 1990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实现德国统一的条约》的相关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统一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也称宪法。 它规定了德国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政权的基本形式、宪法机关的任务、公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制定普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德国政治体制和政治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共计 11 章 146 条,是当代欧美国家中一部比较完整并且具有一定特色的宪法。 《基本法》明确规定德国是一个议会制联邦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基本法》明确划分了联邦与州的权力范围; 《基本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力的前提和出发点。二、德国的立法制度 根据《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需要先向参议院提出。 联邦参议院通常在 6 周内对提案提出意见。 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 3 周内可要求召集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会议,共同审议法律提案。 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三、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结构比较单一,法律都是成文法而没有判例法。 在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制订了较为系统的法典,法典内容比较严谨,是法官判案的根本依据。根据《基本法》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德国司法实行两大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公平审判原则。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德国设立六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税法院。 除上述法院外,德国还设有纪律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官员、法官或士兵的渎职和玩忽职守。 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即地方法院、州中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案件以及调解领域的案件。 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德国的法院都必须设立检察机关,与英美国家的“审检分署”不同,德国实行“审检合署”。 德国不实行陪审制而实行参审制,即由陪审官和法官一起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共同表决。 德国约有 21000 名专职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他们只受法律的约束,一般情况下终身任职,原则上不得被解除职务。 此外,德国还有约5000 名检察官和100000 余名律师。 就政治稳定性和司法公正而言, 外国投资者将德国排在第二,仅居英国之后。 一司法公正性对吸引外国公司在德国进行投资和商业活动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