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09-29 11:24:15编辑:小松

政府安置房报建可减免哪些费用?

新津府发〔2005〕6号



新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新津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站式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情况,对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实行“三费合一”一次性收取。配套费由县建设和规划局统一收取,原水气配套费不再由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代收。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文物勘探发掘费;

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异地绿化建设费;

(四)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七)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外,统一按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在工业园区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其配套费(不含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收取。

第四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交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在县建设和规划局交纳。

本县城市规划区和花源镇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规划局负责统一办理。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

(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四)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

(五)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农民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内修建的自用房屋;

(五)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足额补交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九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县建设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免报建费的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减免报建费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县建设和规划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批准的额度退费。


国家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政府可以更改安置计划吗

  不可以。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有严格的规定和法律条文的支撑的,政府安置计划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所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根据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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